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指重大事项包括筹集资金的大型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重大的投资、建设或公益项目等事项。
第一条 报业务主管单位民政厅事项:
(一)重大涉外活动;
(二)规定时间内上报每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章程的修订;
(四)理事、监事的变动;
(五)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七)民政部、民政厅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报理事会事项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各职能部室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办公室解释。
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