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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有关要求

各专项基金:

       为进一步规范各专项基金的运作,保证各专项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对基金会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我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定严肃强调:

       一、规范名称使用。基金会要监督专项基金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专项基金名称”。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接受捐赠、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如以“民政厅+基金会名称”、“民政厅+专项基金名称”等提法,一律必须予以坚决杜绝。

       二、严格审批制度。所有专项基金以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或专项基金名义开展的任何项目、活动和宣传,必须按照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的管理规定和申报流程进行提前申请,经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三、对违反以上要求的专项基金,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如情节严重,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的处理将直至解除合作协议,终止该专项基金。



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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