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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作为公益慈善组织,广泛动员企业、国内外基金组织、民间团体以及个人等自愿捐赠,秉承“发展公益  普惠民生”的核心理念,支持、促进、服务少数民族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由本基金会依法受赠的、按捐赠人意愿资助社会公益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物)而设立、并委托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运作的专项基金,本基金会自主运作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在本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本基金会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及资产。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捐款人在本基金会设立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专项基金。

       第六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需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要求并按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进行申报,符合条件要求后按相关程序决定设立。

       第八条 专项基金进入本基金会帐户,由本基金会专帐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种子基金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开始运作后,专项基金余额不应少于50万元。

       第十条 专项基金系专项核算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进行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独家捐助的专项基金可以拥有冠名权。但在该专项基金名称之

前,必须冠以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字样。



第三章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资金有以下来源:发起人种子基金;国内外组织和社

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管委会由基金发起人和其他委员及本基金会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需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兼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管理委员会选任。

       第十六条 管委会成员须同意专项基金章程、热心社会工作及公益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交付的有关任务。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制订和修改专项基金章程;选举产生副主任、秘书长; 审批专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决定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及用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增加和罢免副主任、秘书长;决定专项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基金会有权对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设立专项基金专管账户。本基金会开具捐赠票据给捐赠人,凭本基金会开具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单独建帐,支出按照相关程序报批。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在专项基金章程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超越章程范围外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专项基金须遵守本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六章 专项基金规模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应当在条件许可时增加基金规模,提升公益服务能力。



第七章 专项基金业务运作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按照与本基金会的约定安排资助业务,本基金会设置专人配合。



第八章  专项基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有义务对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捐赠人关于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财务年度汇总表。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及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基金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基金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谛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当基金规模(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五十万元且不足维持一年以上时,本基金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本基金会所有,或用于其它公益机构公益事项,专项基金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



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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