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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项目(活动)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活动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基金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基金会项目、活动工作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活动)的设立

      1、专项基金申请设立项目(活动)

      由专项基金管委会提交项目(活动)申请、方案、预算、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件,经基金会审批后立项。

      2、社会企业或个人申请设立项目(活动)

      申请人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活动)申请书、方案、预算、可行性报告、捐赠协议等相关法律资质文件。且立项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二、项目(活动)的管理

      1、基金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2、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项目(活动)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实施和日常运作。

      3、捐赠款的使用。捐赠款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意愿并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规定;项目(活动)办公室使用捐赠款须向基金会提交资金使用申请。

      4、项目(活动)办公室每年年底向基金会提交当年公益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报表,并提交次年公益项目规划和财务预算。

      5、项目(活动)合作方须与其所聘用工作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与基金会不建立劳动关系,或按《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招募志愿者参与专项基金的各项工作。

      6、基金会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项目(活动)的简介、用途、实施方式等,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发生视为对所公告内容的认可。

      三、项目(活动)的运作

      1、项目(活动)办公室需严格按照基金会批准的方案、预算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运作流程;

      2、项目(活动)办公室在开展工作和对外宣传时,应使用基金会审批通过的项目(活动)名称全称,不得任意更改、调整、简写等;

      3、项目(活动)运作过程中,需向基金会定期提交项目(活动)进展报告,基金会根据项目(活动)进展,分期拨付资金;

      4、项目(活动)自实施之日起,每3个月在基金会官方以图文形式公开项目实施进度,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向捐赠方、合作方及社会各界反馈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

      5、项目(活动)的管理成本,按协议约定执行,协议无约定的,不得超过项目(活动)当年总支出的10%。

      四、项目(活动)评估

      1、短期项目(活动)实施结束,基金会组织评估、验收、审计等工作。重大项目(活动)由基金会指定的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布项目评估报告。

      2、长期项目(活动),基金会每年第二季度内对其可持续发展性、社会影响力、上年度工作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五、项目(活动)的终止

       基金会遇下列情况有权终止项目(活动),并拟定通告,在基金会官网进行公示。

      (一) 所支持的公益项目(活动)使命已完成;

      (二) 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 其他需终止项目(活动)的情况。

      已终止项目(活动)剩余资金经捐赠方同意后,转入基金会其他公益项目;

      六、基金会所有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项目管理细则。

      七、本办法由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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