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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使用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 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制发的公文;基金会与合作方签署的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拨款通知单、借款单,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以及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三条 所有印章由理事长审核同意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创会副会长、秘书长、基金会理事长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

       第四条 印章应保存在保险柜中,原则上不许带出办公地点,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按时检查保险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五条 遇特殊情况需持印章外出时,应按审批程序审核同意后,填写借章清单,方可出借,并由两人共同前往。借章人员要对印章的安全负责,保证不丢失、不损毁、不错用滥用。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制度用章。严防遗失、盗盖事件发生。

       第八条 印章如不慎丢失,要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声明作废,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刻制。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使用实行登记签批制度,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基金会制发的公文需由基金会办公室报秘书长签发,并上报基金会理事长;捐建资金等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批准;日常报表、一般财务审批事项由秘书长审批,重要报表、重要财务审批事项由理事长审批;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印章使用的安全。印章管理人应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得盲目用印,更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

       第十一条 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规范,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二条 不得为他人或合作单位提供印模。

       第十三条 凡是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内容中涉及法律与经济责任的,须经综合部统一核稿、法律顾问认可后,报秘书长审核,经创会副会长、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 公文用印应带原稿,按规定份数盖章,多余份数不予盖章。介绍信存根填写内容必须和所开介绍信填写的内容一致,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十六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七条 各专项基金用于签署理事长办公会通过的需要办理的事项、人员往来和联系业务的证明,用印必须经秘书长签字,不得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文件。

       第十八条 各专项基金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必须使用基金会印章,必要时报理事长核准。

       第十九条 以各专项基金等名义对外的联络,其编号文件、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必须向基金会综合部报备后按程序批准方可使用印章。

       第二十条 用印过程中发现疑问和问题,应先暂停用印,及时上报秘书长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封存与销毁

       第二十二条 对暂停用的印章由基金会综合部封存。旧印章在更换时上交,或经创会副会长、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销毁。

       第二十三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将印章送基金会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二十四条 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创会副会长、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 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乌可力公益事业基金会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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